民用建筑内是否可以设置丙类仓库?请说一下依据《建规》哪个条款。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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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1 | 2013-7-6 11:25: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06》3.1.3条的条文说明部分“表3 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中,对储存物品进行了举例。其中对“丙类物品”举例如下: 1.动物油、植物油,沥青,蜡,润滑油、机油、重油,闪点大于等于60℃ 的柴油,糖醛,大于50度至小于60度的白酒; 2.化学、人造纤维及其织物,纸张,棉、毛、丝、麻及其织物,谷物,面粉, 天然橡胶及其制品,竹、木及其制品,中药材,电视机、收录机等电子产 品,计算机房已录数据的磁盘储存间,冷库中的鱼、肉间。类似冷库、电气、中药材、织物、谷物等库房在商场、学校、食堂、餐馆等民用建筑内是很常见的。因此判定,民用建筑内可以设“丙类库房”。顺便说一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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