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广告费、工资、业务费,可以是总收入的百分几,最多可以占百分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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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3 | 2006-9-14 21:03: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人均工资月不超过850(计税工资标准),北京上海等大城市原为960,现在可能是1200;业务宣传费为收入的5%;广告费为总收入的2%(制药、化妆品8%);业务招待费,在以下规定比例范围内,可据实扣除,全年收入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总收入的0.5%;全年收入超过1500万元的,超过部分为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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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06-9-14 21:03:59 | 显示全部楼层
人均工资月不超过1600,也就是超过计税工资金额的,在企业所得税税前调出;招待费年收入1500万元以下的要控制在万分之五以下,1500万元以上的要控制在万分之三以下,否则企业所得税税前必须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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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06-9-14 21:03:59 | 显示全部楼层
一·纳税人每一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收入的20%,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粮食类白酒广告费不得在税前扣除。纳税人因行业特点等特殊原因确实需要提高广告费扣除比例的,须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二·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5‰范围内,可据实扣除。三·纳税人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按照计税工资扣除,计税工资的具体标准,各地方的规定会有所不同。四·业务招待费,在以下规定比例范围内,可据实扣除:
全年销售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销售收入净额的5‰;全年销售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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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06-9-14 21:03:5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些谁都没有规定,看具体情况,具体条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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