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行政监督,什么又是行政法制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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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0 | 2006-9-15 00:14: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对象是什么?
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对象一般包括一切适用民事行政诉讼程序的民事行政案件。目前,我国主要有刑事、民事和行政三大诉讼。民事行政检察监督主要有三类案件:
1、因民法、知识产权法、婚姻法、继承法调整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所发生的案件。
2、由组织法、劳动法调整的组织关系、劳动关系所发生的并且由这些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审理的案件。
3、依照《行政诉讼法》规定,由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首先应当指出,行政法制监督并不是行政监督的一个部分,行政法制监督与行政监督是性质完全不同的两类行为,前者以行政主体及其行政行为为监督对象,其行为本身并不具有行政行为的特点;后者则属于行政行为。行政监督的对象在行政法制监督中上升为监督主体,相反,行政监督主体则在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角色变换为行政法制监督的对象。行政法制监督具有以下特征:(1)行政法制监督,是以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为对象的监督;(2)行政法制监督的主体具有多样性;(3)行政法制监督的范围具有广泛性;(4)行政法制监督的监督方式具有多样性及非行政性。二、行政法制监督主要类型及其特点(一)执政党的监督党对行政的监督是广泛而全面的。监督的内容包括对行政活动合法性、合理性的监督以及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遵纪守法的监督。监督的方式也比较全面,既可采用召开座谈会、民意测验等不带强制性的监督方式,也可采用责令有关部门和人员汇报工作、说明情况、提交文件等具有明显强制性的监督方式。应当指出的是,执政党的组织在行政法制监督中不应直接代替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二)权力机关的监督权力机关的监督,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三)司法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对行政的监督包括人民检察院对行政的监督,以及人民法院对行政的监督。(四)公民与社会组织的监督公民个人的监督是指公民有权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的活动提出批评和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和揭发。社会组织的监督中,有两种监督形式特别引人注目:一是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等通过人民政协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其监督方式主要有政协委员到基层视察工作,列席各级人大或其常委会的会议,向政府提出批评、建议等;二是新闻单位对行政建造的舆论监督,其监督方式主要是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工作,揭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活动,维护人民发行人的合法权益。促使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改正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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