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票据法的不足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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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1 | 2013-7-14 18:14: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国公示催告的缺陷分析(一)申请人的适用范围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将失票人解释为“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在丧失票据占有以前的最后合法持票人。”最后合法持票人是指拥有票据的人,包括拥有票据的收款人和从转让人手中取得票据的受让人。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出票人、付款人、被追索人、委托收款人、质权人等也有丧失票据的可能性,他们是否也可以申请公示催告?法律没有给出明确答案。特别是部分恶意申报人,为了获得利益,阻止票据流转的情况。
这时,我们应对票据丧失的申请提高门槛,比如责令申报人提交担保等。(二)公示催告的适用范围问题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93条规定,“可背书转让的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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