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客体疑惑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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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3 | 2012-10-1 21:19: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首先,要明确的是投毒罪的构成要件,其侵犯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在本案中,王某投毒,希望杨某死亡,但是其明明应当知道将毒放入水缸有可能会对其他人员造成伤害,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并因为他的“希望”造成王某死亡,他的“放任”造成王某妻子死亡,儿子中毒。其次,在本案中,属于投毒罪和故意杀人罪的想象竞合犯(又称绝对的一罪),即犯罪人出于一个故意或过失,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而触犯了数个罪名。行为人用投毒方法杀人,造成多人死亡、重伤,虽然看似构成故意杀人罪、伤害罪,但由于法律规定的投毒罪可以完全包容这一犯罪行为及其结果,因而构成法定的一罪。简单来说,就是行为人的行为不能单独用故意杀人罪给予完全包容,也不能单独用伤害罪包容,而法律明确规定了投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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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2-10-1 21:19:0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认为王某应该构成故意杀人罪,其侵犯的不是公共安全,其犯罪故意是针对杨某,对杨某家人的死亡是放任的故意。犯罪性质要看具体犯罪的四个构成要件,犯罪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四个方面进行具体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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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2-10-1 21:19:02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是故意杀人罪,王某主观方面是为了杀死杨某,客观上也造成了杨某的死亡,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是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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