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企业能否受让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不良资产包?有无相关法律依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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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2 | 2012-9-26 13:11: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可获有限制受让。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得向境外投资机构转让债务人、保证人为国家机关的债权;不得向境外投资机构转让债务人、担保人是国家军事机关(机构)的债权;向境外投资机构转让债务人、担保人是国有企业债权的,须经当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政府批准。同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向境外投资机构转让债权的,需向财政部(各地专员办)、外汇管理局报备或报批,在获得对应的资金来源证明、使领馆商务证明以及结汇指标后方可实施收购。此外,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向境外投资机构转让债权的,一般不允许以协议转让方式实施,且需要具备外事公证资格的公证机构进行现场公证(律师见证无效)并出具中英(法)文公证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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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2-9-26 13:11:21 | 显示全部楼层
首先要说的是,你的这个问题相当有高度。四大的成立主要是化解金融危机和处理国有不良金融债权,虽然所有的文件都没有对受让人的主体资格作出过限制。但是依据我国对外国投资者的政策,需要商务部门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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