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就是,对于自己在一楼的回答做以下解释:从的提问所给出的简短材料中,我只能做一般的理解. 即一方向法院起诉离婚,可能是因为夫妻双方感情可能破裂或者是其他原因导致不能继续在一起共同生活下去而提起的离婚. 这种导致离婚的原因很多,但是并不说明只要一方向法院提起离婚,那么另一方就完全有理由要求精神赔偿. 如果是这样的话,无形中就限制了公民的离婚自由.但是有一种情况导致离婚的,非过错方可以向对方要求精神赔偿.就是以上两位列出的情况,即一方有过错(包括重婚,同居,家庭暴力等等)所导致离婚的. 但并非所有的离婚都是由一方有过错引起的. 所以对于所列出的情况,我不能推定一定有过错,于是我在回答时还是坚持与法无据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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