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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2 | 2013-6-26 23:35: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本案中房子为夫妻共有财产,对涉及夫妻双方重大权益房产事项之处分,构成无权处分行为。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为无效。2.根据我国《物权法》的106条的规定,善意取得必须符合三个条件: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本案中并未办理不动产登记也没有说明是否已交付使用,应不适用善意取得。因此房屋转让买卖协议应为无效。综上所述,通过起诉取得房屋所有权的胜算不大,若要起诉,对购房人提出几点建议:1、应该审查房屋共有权状况,可通过委托律师去房管部门查询等方式进行;2、合同有无约定定金,有定金合同有可能在合同无效后获得双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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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3-6-26 23:35:39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动产没有登记不发生物权转移,如果是夫妻共有财产那么他属于无权处分,但是合同还是有效的,你可以告他合同违约,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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