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发票超过3个月,有办法更换新发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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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3 | 2006-9-26 09:28: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可以更换。作废重开就是了,损失点税金嘛!呵呵正式方法是:到对方公司开具一张证明,证明由于某某原因,此张发票尚未抵扣,如果能够到对方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盖个章那是更好,否则要多废口舌跟已方税务机关说明情况,将前张作废,重开,但不重复计征税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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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06-9-26 09:28:21 | 显示全部楼层
超过认证期的发票不能重开,视同放弃税金在认证期内的才能退回开红字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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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06-9-26 09:28:21 | 显示全部楼层
当然可以:1.要对方把原来的发票寄回,并且写上情况说明。
2.再红冲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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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06-9-26 09:28:21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3]962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工作的通知 第一条的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以及原蓝字专用发票填开错误等情况,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销货方如果在开具蓝字专用发票的当月收到购货方退回的发票联和抵扣联,而且尚未将记帐联作帐务处理,可对原蓝字专用发票进行作废。即在发票联、抵扣联连同对应的存根联、记帐联上注明“作废”字样,并依次粘贴在存根联后面,同时对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的原开票电子信息进行作废处理。如果销货方已将记帐联作帐务处理,则必须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负数专用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不得作废已开具的蓝字专用发票,也不得以红字普通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 销货方如果在开具蓝字专用发票的次月及以后收到购货方退回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不论是否已将记帐联作帐务处理,一律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负数专用发票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不得作废已开具的蓝字专用发票,也不得以红字普通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 (二)因购货方无法退回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销货方收到购货方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的,一律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负数专用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不得作废已开具的蓝字专用发票, 也不得以红字普通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 962号文的规定已经说明,只有原发票开具错误,才可以退回给销货方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实际操作先按原错票内容开具一张负数发票,然后再按正确的内容开具一份篮字发票交给购货方)。而由于增值税发票过期未进行认证,是不能退回重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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