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股权无偿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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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1 | 2013-10-12 15:40: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问:老李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股东之一,日前他将其所持有的40%的股权无偿赠与了同在该企业工作的儿子,那么对于这种股权无偿赠与的情况,老李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呢?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规定,自然人转让所投资企业股权(份)(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取得所得,按照公平交易价格计算并确定计税依据。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采用本公告列举的方法核定。本条第一项所称正当理由,是指以下情形:1.所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亏损;2.因国家政策调整的原因而低价转让股权;3.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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