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缴以前年度税金能否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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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1 | 2020-12-29 23:52: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答:1、企业所得税属于税后税费,不存在税前扣除问题;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参照《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补缴以前年度应在所得税前扣除的各项税金及附加如何税前扣除等问题的批复》(辽地税函[2003]181号)规定,关于以前年度未缴纳的应在所得税前扣除的各项税金及附加,实际补缴后如何税前扣除问题纳税人当年未提取缴纳,以后年度自行补缴或税务机关查补的以前年度应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关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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