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缴纳的契税清算土地增值税时可否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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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1 | 2021-1-11 16:56: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问:单位购入房地产再转让时,其在购入时已缴纳的契税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可否扣除?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十条关于转让旧房如何确定扣除项目金额的问题的规定,转让旧房的,应按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作为扣除项目金额计征土地增值税。对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未支付地价款或不能提供已支付的地价款凭据的,不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第十一条关于已缴纳的契税可否在计税时扣除的问题的规定,对于个人购入房地产再转让的,其在购入时已缴纳的契税,在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中已包括了此项因素,在计征土地增值税时,不另作为与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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