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否属于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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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1 | 2006-9-29 16:48: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承包人与起工作人员形成一种雇佣劳动关系,而依据人身损害赔偿的解释,由于不能够形成工伤,只能够依照人身损害赔偿的解释来解决该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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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06-9-29 16:48:32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属于工伤.伤者可以雇佣关系起诉承包人,也可以侵权关系起诉肇事司机.但我认为,车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原《道条》规定车主对交通事故承担垫付责任,但《道法》却取消了这一规定。四川工伤保障网xglawye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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