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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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1 | 2013-10-23 12:39: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案情介绍原、被告双方自由恋爱结合,并于2012年2月15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育有一女,无共同财产。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由于女方怀孕,双方仓促决定结婚。原被告之间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始终未能建立起真正夫妻感情。在共同生活期间,原告发现与被告性格不合,与被告始终难以沟通。婚生女出生后,情况更甚,二人几乎毫无沟通。经父母亲友多次调解、劝和,二人仍难以继续生活,始终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后二人分居,分歧日益加剧,现已无法共同生活,双方无其他财产纠纷。原告周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判令婚生子周某由原告抚养。2、法律分析《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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