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规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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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2 | 2018-4-15 12:25: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此案例中,陈老师面对课堂突发事件应冷静处理,调查了解情况,以正面教育为主,讲清道理,使学生知错改错,而不能凭一时冲动体罚学生。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陈老师打了何某两个耳光致使其左耳失聪的行为,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侵犯了学生的身体健康权,属于体罚学生的行为。所以,陈老师的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学校应承担赔偿责任。并可以对陈老师的过错进行求偿(或叫追偿)。同时,陈老师的行为违反了《教师法》的相关规定,按照《教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对陈老师作出行政处分,用以教育陈老师本人或全体教师。 呼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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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8-4-15 12:25:23 | 显示全部楼层
学生的行为确实令人气愤,我想如果这学生是那老师自己的孩子,他也一定会上去打两耳光的。但作为老师打学生还对学生造成身体上的伤害当然影响极其不好了,欠理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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