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地上附着物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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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3 | 2021-1-19 11:41: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问:生产性企业(非房地产企业)转让已经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包括厂房、草坪、围墙、道路、自来水工程、天然气工程及管道、配电工程等,转让以上项目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规定,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所称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所称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 《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电子版可在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查询。 以建筑物或者构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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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19 11:41:22 | 显示全部楼层
生产性企业(非房地产企业)转让已经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包括厂房、草坪、围墙、道路、自来水工程、天然气工程及管道、配电工程等,转让以上项目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规定,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所称构筑物,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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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19 11:41:2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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