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破产清偿顺序的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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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4 | 2016-3-17 18:45: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其一、破产企业拖欠施工单位的工程欠款不属于共益费用,共益费用(共益债务)是指:破产申请后发生的如下债务:(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二)无因管理产生的债务;(三)不当得利产生的债务;(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总之,共益费用必然产生于破产申请后,拖欠施工单位的工程欠款产生于破产申请前。其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破产企业拖欠施工单位的工程欠款应属于工程款优先取回权的范畴,即工程款优先权,和《海商法》中的船舶优先权类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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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6-3-17 18:45:37 | 显示全部楼层
因为施工单位大多数是民工 处于人道主义因该优先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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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6-3-17 18:45:37 | 显示全部楼层
产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3)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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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6-3-17 18:45:37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关系到社会稳定的敏感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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