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中,举证期限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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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1 | 2013-10-12 20:10: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在指定举证期限时,可以不受《证据规定》第33条第3款“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规定的限制。那么,在指定举证期限时,人民法院应当指定多长时间的举证期限呢?这要结合相关规定综合考虑。《证据规则》第19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第2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第5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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