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走自己被扣押的车辆应如何定性 详细�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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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1 | 2013-10-13 10:51: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黄某建议刘某找几个人将被扣车辆抢回。在得到刘某允许后,黄某找到刘某某和孙某某(另案处理),于2006 年10 月6 日,4 人乘车窜至该交通管理所,趁所内只有门卫一人之机,以到车上拿相关手续为幌子,将大门骗开,黄某、刘某某、孙某某将看门人李某强行推进办公室内予以看管,刘某驾驶被扣车辆逃离后,黄某等3 人相继离去同,并将车抢回后隐藏于烟台市福山区某处。李某某报警。刘某、黄某、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分歧 司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当事人将自己被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扣押或先行登记保存的车辆、物品偷走或抢走的案件。对这类案件的认定,存在较大的争议,主要焦点在于案件的定性上,有以下三种主要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我国《刑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在国家机关、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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