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 违纪处罚暂行规定第一条 为严肃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纪律,确保国家考试质量,根据教育部考试中心发布 的《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管理规则》,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参加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的应考者(以下简称应考者),负责、从事和参与全国 计算机等级考试工作的人员及其他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应遵守《全国计算机筹级考试 管理规则》及其他有关的管理规章。对违纪行为,除另有规定外,均依照本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条 违反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纪律的行为尚不够治安管理处罚和刑事处罚的, 分别给 予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纪律处罚和党纪、政纪处分。 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纪律处罚分为:通报批评、成绩作废、一至二年不准报考、一至二 年由不准参与全国计算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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