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问关于国家对农村户籍晚婚晚育的政策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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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2 | 2013-7-18 10:35: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这里有计划生育奖励政策,供你参考——奖励与社会保障第二十条;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个体工商户的雇工晚婚、晚育的,由雇主按照本条前款规定奖励。农村居民、城镇无业居民和个体工商户晚婚、晚育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适当奖励。第二十一条;一对夫妻生育(包括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其子女在十八周岁以内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所在单位核实(没有单位的和农村居民,经户籍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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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3-7-18 10:35:34 | 显示全部楼层
各地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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