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滥用行政权利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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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1 | 2013-8-9 21:38: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的概念:行使滥用行政权利限制竞争行为的主体指的是政府机关。政府机关是行使国家职能的各种机关的总称。滥用行政权利限制竞争行为,是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二)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特征: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与一般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共性,但又有自己的个性。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是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的主体。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政府的级别,但从规定所规范的范围是排斥中央国家一级的政府机关即国务院,而专指地方各级政府,包括省级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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