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民法比较熟悉的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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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1 | 2006-11-9 22:58: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一,因为甲丢弃,即放弃了所有权,碗变成无主物,乙的占有为无主物先占,通过先占取得所有权。甲无权索回。第二,妻的行为是为了丢弃衣服,而不是钱,钱是属于遗失,乙拾到遗失物负有返还的义务,因此妻可以索回五千元。至于衣服,她也不会要求索回吧,也不能索回,对衣服的理由同第一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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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06-11-9 22:58:11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一:那只碗甲是无法要回的.因为甲把碗丢弃了,即丧失了该物权.第二:对于衣服里的钱甲是有权要回.因为甲要丢弃的是衣服,是主动的放弃该物权.而对于衣服里的钱是属于遗忘的,如果乙不归还,则是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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