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对农民的自留地是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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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2 | 2013-8-9 17:24: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自留地上擅自建房的行为,是违法行为。农村村民建房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农村村民建住宅,必须经有关单位批准(《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二,建房还需符合“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住宅基地”的法定条件,其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规定标准。同时,如果农村农民出卖出租住房,再申请宅基地,也不宜批准;三,必须遵守“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这基本国策。农村村民建住宅,跟其他建设用地一样,首先应当符合利用土地总体规划,应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确定需要现用农用地的,不管是否是自留地,也要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四,必须牢固树立土地公有制观念(《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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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3-8-9 17:24:55 | 显示全部楼层
自留地、自留山和自留草场均属于集体所有,其成员只有使用权,不得出租、转让或买卖,也不得擅自用于建房等非农业生产用途。自留地生产的产品归农民自己支配,国家不征农业税。自留畜也归牧民所有和支配,在各地规定的免征点以内不征税、不派购。自留地、自留山、自留草场的经营权受国家保护,不得随意侵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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