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损失谁担责?基金公司法人诱导无经验者购买私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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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0 | 2023-2-20 08:00: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爆料人:周灵,1962年出生,天津人
  事情经过
  2017年4月 12 日,北京九德嘉信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王伟(王嘉伟)(工作关系相识)通过电话及微信向我推介其公司的私募基金产品。微信发送《九德资本_策略型Pre-IPO投资资金_募集说明书》。说明书写明:存续期限:2+1年 前两年为投资期,后一年为投资退出期,单笔认购金额100万元。我回复“先熟悉着(资料)。王伟紧接着写道:”4.18日前我们要确定投资人以及认购份额,我们会现场一对一进行投资标的的汇报,现在只有2-4份,每份100万”; “2年左右退出,2--3倍收益”;如果你没有100万,就走个人合同,装在我的份额里面”。我写道:“我现在能动的有70万 什么是个人合同?你现在方便打个电话给我吗?”王伟回:“明天下午咱俩说”。我和王伟随后签了他拟定好的“共同投资协议书”并于4月25日汇款70万元按协议到王伟个人账户。
  


  按照王伟微信说明的“2年左右退出”和募集说明书写明的存续期限2+1年,到2020年7月,期限已过,我要求王伟兑付我的投资资金遭王伟拒绝。于是开始向法院提起诉讼。
  审理经过
  经过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三庭2022年3月和8月两次开庭,于2022年12月29日出具了民事判决书“(2021)京0105民初75058号 “,驳回了我要求王伟返还70万元并支付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其中写明我提出的王伟未履行风险揭示义务和适当性义务,要求王伟承担赔偿责任,缺乏法律依据。
  2017年我即将退休,无任何投资经验,对私募基金的相关法律法规一无所知。微信聊天记录清楚表明王伟是以九德嘉信公司负责人及基金销售者的身份向我宣传推介其公司的私募基金产品的,只是担心我没有100万,才诱导我和他走个人合同即签署“共同投资协议书”而后出资的。且“共同投资协议书”没写明投资的私募基金(项目)名称、投资期限及收益水平、资金去向(王伟一直拒绝向我披露除“募集说明书”外的任何信息,庭审时才得知资金去向)等合同主要条款。
  一审判决结果:“共同投资协议书”不属于私募基金合同的范畴,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向投资者揭示投资风险,根据投资者风险承担能力销售基金产品的法律责任并不适用于共同投资人之间”。我对此很不理解:适当性义务是先合同义务。王伟作为基金公司法人明知道我不是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私募基金不能拆分,为达到募集资金的目的诱导我签下“共同投资协议书”,而且王伟也从未履行过“协议书”的任何条款。一审判决还把王伟在微信聊天记录写明的投资期限和收益水平“2年左右退出,2--3倍收益”认定是对产品的介绍而不是合同的一部分...
  在向法院提交诉讼前,我曾让北京朝阳分局负责经侦的一警官查看了所有的证据资料。警官说 “我没看到任何你投资私募基金的相关证据。“共同投资协议” 是你和王伟个人间签的,应属于借贷关系,不属于我们侦办范围,你应向法院起诉让他还钱。
  那70万是我积攒多年的养老钱。现在我已倾尽全力申请二审,但已无力再请律师了。仅凭一己之力想改变什么感觉力不从心。恳请上级领导能够依法依规调查处理,挽回我的损失!

  爆料人:周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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