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是不是学生在学校的临时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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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5 | 2016-9-15 02:26: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认为教师不是监护人,因为监护人是民法上的特定称谓,教师作为一名学校的职工,不具备作为监护人的条件!但学生所在学校作为一个整体可以认为对未成年人负有一定的保护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二节 监 护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 祖父母、外祖父母;(二) 兄、姐;(三)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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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6-9-15 02:26:46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有,教师应该是学生在学校的临时监护人,我们大学里就有责任制把一个班级的学生分成若干组给各个老师包括只带课的那些老师,我现在不记得了,但当时就是这个意思,说学生如果有任何问题就直接找你分的这个组的责任老师。所以应该是临时监护人是没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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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6-9-15 02:26:46 | 显示全部楼层
按法律规定: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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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6-9-15 02:26:46 | 显示全部楼层
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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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6-9-15 02:26:46 | 显示全部楼层
你说的没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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