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一规定,就是我国侵权行为法的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是,是以过错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判断行为人对其造成的损害应否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一般的侵害人身权案件,应当由主观上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主观上的过错是损害赔偿责任构成的基本要件之一,缺少这一要件,即使加害人造成了损害事实,并且加害人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也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是我国侵权行为法通用的一般归责原是,占据着主导的地位,调整着绝大多数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关系。过错责任原则要求把过错作为承担赔偿责任的基础,而不是把过错作为确定赔偿范围的根据。因此,过错的程度对确定赔偿范围一般是没有意义的。如果把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作为确定赔偿范围的依据,则不能使受害人的损失完全得到补偿或者使受害人形成不当的收入,因而不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正是由于过错责任原则的这种地位和作用,才使侵损害赔偿责任具有补偿受害人损失和和惩罚加害人违法行为这样的双重性质。过错责任原则是侵权民事责任的最基本的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现代世界和国侵权行为法通用的原则,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早期古代法采取加害责任原则,也叫做结果责任原则,行为人致他人损害,无论其有无过错,只要有损害结果的存在,就都应负赔偿责任。这一原则的不合理性,就在于对造成的损害不加区分,使正当行使权利造成权利造成他人损害的人必须承担民事责任。在罗马法时期,正式出现了故意和过失的概念,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实行了过错责任原则。但由于当时采取程式诉讼制度,即具体的案件适用具体的诉讼程序,因此,过错责任原则没有作为一般的归责原则普遍适用。这一原则作为一般的归责原则,最早出现在1804年《法国民法典》中。这个法典的第1382条和第1383条分别规定:“任何行为使他人受损害时,因自己的过失而致使损害发生之人,对他人负赔偿的责任。”“任何人不仅对因其行为所引起的损失,而且对因其过失或疏忽所造成的损害,负赔偿的责任。”1900年实施的《德国民法典》也接受并采用了过错责任原则。在以后的时间里,各国资产阶级民法都陆续确认了这一归责原则。如《日本民法典》第709条、《瑞士债务法》第41条,等等。 我国也把过错责任原则作为侵权损仅赔偿的基本的归责原则,其根本目的是保护社会主义国家的、集体的财产和公民财产权利、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保护公民权利能够平等、自由地行使;通过对因自己的过错而致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以损害的不法行为人,强加包括赔偿损失在内的民不责任,以保护社会主义公共财产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遵纪守法,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物质文明建设,并预防和减少侵权损害的发生。 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应当握以下4个问题: (1)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是4个。即违法行为、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的主观过错。这4个要件缺一不可。 (2)在一 般情况下,应当把过错作为不法行为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根据,而不是作为确定赔偿范围的根据。只有在下面的情况下,才把过错程度作为确定赔偿责任的根据,即在某些过失案件中,应当区分重大过失和一般过失。如医生在紧急情况下抢救病人,对一般过失所致损害不负责任,但应对重大过失所致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3)当过错出现在几个不同的当事人之间时,加害人一般只对自己的过错行为承担赔偿责任。例如,共同过错的共同加害人对外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内则按各自的过错按比例分担责任;受害人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而加害人无过错的,加害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混合过错中双方当事人各有过错,加害人只对自己的过错负责,对因受害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4)举证责任由受害负担。例如,甲的违法行为致乙人身权损害,乙作为受害人,应在提起诉讼时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人民法院可依职权原则调查证据。在受害人举不出证据或证据不足,人民法院又采集不到充分的证据证明受害人主张的事实时,应当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回答者:sishi0906 - 童生 一级 9-25 12:42不希罕你这分 回答者:pinq - 见习魔法师 二级 9-25 12:43过错责任原则 也叫过失责任原则,它是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的认定责任的准则。按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 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一规定,就是我国侵权行为法的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是,是以过错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判断行为人对其造成的损害应否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一般的侵害人身权案件,应当由主观上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主观上的过错是损害赔偿责任构成的基本要件之一,缺少这一要件,即使加害人造成了损害事实,并且加害人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也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是我国侵权行为法通用的一般归责原是,占据着主导的地位,调整着绝大多数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关系。过错责任原则要求把过错作为承担赔偿责任的基础,而不是把过错作为确定赔偿范围的根据。因此,过错的程度对确定赔偿范围一般是没有意义的。如果把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作为确定赔偿范围的依据,则不能使受害人的损失完全得到补偿或者使受害人形成不当的收入,因而不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正是由于过错责任原则的这种地位和作用,才使侵损害赔偿责任具有补偿受害人损失和和惩罚加害人违法行为这样的双重性质。过错责任原则是侵权民事责任的最基本的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现代世界和国侵权行为法通用的原则,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早期古代法采取加害责任原则,也叫做结果责任原则,行为人致他人损害,无论其有无过错,只要有损害结果的存在,就都应负赔偿责任。这一原则的不合理性,就在于对造成的损害不加区分,使正当行使权利造成权利造成他人损害的人必须承担民事责任。在罗马法时期,正式出现了故意和过失的概念,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实行了过错责任原则。但由于当时采取程式诉讼制度,即具体的案件适用具体的诉讼程序,因此,过错责任原则没有作为一般的归责原则普遍适用。这一原则作为一般的归责原则,最早出现在1804年《法国民法典》中。这个法典的第1382条和第1383条分别规定:“任何行为使他人受损害时,因自己的过失而致使损害发生之人,对他人负赔偿的责任。”“任何人不仅对因其行为所引起的损失,而且对因其过失或疏忽所造成的损害,负赔偿的责任。”1900年实施的《德国民法典》也接受并采用了过错责任原则。在以后的时间里,各国资产阶级民法都陆续确认了这一归责原则。如《日本民法典》第709条、《瑞士债务法》第41条,等等。 我国也把过错责任原则作为侵权损仅赔偿的基本的归责原则,其根本目的是保护社会主义国家的、集体的财产和公民财产权利、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保护公民权利能够平等、自由地行使;通过对因自己的过错而致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以损害的不法行为人,强加包括赔偿损失在内的民不责任,以保护社会主义公共财产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遵纪守法,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物质文明建设,并预防和减少侵权损害的发生。 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应当握以下4个问题: (1)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是4个。即违法行为、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的主观过错。这4个要件缺一不可。 (2)在一 般情况下,应当把过错作为不法行为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根据,而不是作为确定赔偿范围的根据。只有在下面的情况下,才把过错程度作为确定赔偿责任的根据,即在某些过失案件中,应当区分重大过失和一般过失。如医生在紧急情况下抢救病人,对一般过失所致损害不负责任,但应对重大过失所致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3)当过错出现在几个不同的当事人之间时,加害人一般只对自己的过错行为承担赔偿责任。例如,共同过错的共同加害人对外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内则按各自的过错按比例分担责任;受害人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而加害人无过错的,加害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混合过错中双方当事人各有过错,加害人只对自己的过错负责,对因受害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4)举证责任由受害负担。例如,甲的违法行为致乙人身权损害,乙作为受害人,应在提起诉讼时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人民法院可依职权原则调查证据。在受害人举不出证据或证据不足,人民法院又采集不到充分的证据证明受害人主张的事实时,应当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回答者:高楼居士 - 大学士 十六级 9-25 12:43过错是每个人都有的,一个人不可能是完人,都存在着缺点,是不断需要完善的...过错是成长路上不可缺少的,过而能改善墨大焉...成功人士就是在过错中成长起来的...一点一点的积累经验,久而久之你就会成为一个较完善的人...我们应保持虚心学习的心态,保持空杯的心态,成功就不会很远了. 责任原则是现代世界和国侵权行为法通用的原则,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早期古代法采取加害责任原则,也叫做结果责任原则,行为人致他人损害,无论其有无过错,只要有损害结果的存在,就都应负赔偿责任。这一原则的不合理性,就在于对造成的损害不加区分,使正当行使权利造成权利造成他人损害的人必须承担民事责任。在罗马法时期,正式出现了故意和过失的概念,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实行了过错责任原则。但由于当时采取程式诉讼制度,即具体的案件适用具体的诉讼程序,因此,过错责任原则没有作为一般的归责原则普遍适用。这一原则作为一般的归责原则,最早出现在1804年《法国民法典》中。这个法典的第1382条和第1383条分别规定:“任何行为使他人受损害时,因自己的过失而致使损害发生之人,对他人负赔偿的责任。”“任何人不仅对因其行为所引起的损失,而且对因其过失或疏忽所造成的损害,负赔偿的责任。”1900年实施的《德国民法典》也接受并采用了过错责任原则。在以后的时间里,各国资产阶级民法都陆续确认了这一归责原则。如《日本民法典》第709条、《瑞士债务法》第41条,等等。 我国也把过错责任原则作为侵权损仅赔偿的基本的归责原则,其根本目的是保护社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