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诉法中的缺席审判:原告撤诉而法院却不准许,经两次传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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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2 | 2016-3-4 14:24: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原告欲撤诉的理由可以有很多。如你所说的情况,如被告在诉讼过程中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如原告发现继续下去,裁判会对自己更不利等等。2、法院不准撤诉的理由也可以有很多。如非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等等(参见所列最高院规定)3、传唤原告、被告都是2次。(参见所列《行政诉讼法》48条)4、刑事诉讼法中,没有缺席审判。刑诉是对被告人是否定罪量刑的程序。对被告人的人身自由甚至生命具有重大影响。非被告人到庭,不能审判。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准许:
(一)申请撤诉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
(二)被告改变被诉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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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6-3-4 14:24:22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告只能就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作出起诉,可能他申请撤诉的理由不是很充分,或者是不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所以法院认为不能准许其撤诉,传唤两次才缺席判决,是为了给原、被告一次为自己辩护的机会,而在刑事判决中是没有缺席判决之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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