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SBON AGREEMENT 里斯本条约的大概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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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0 | 2006-11-2 14:45: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首先说“里斯本条约”应译为“里斯本协定”,即《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里斯本协定的目的是保护原产地名称。即"用于表明产品出版的国家、地区或者地点的地理名称。而产品的质量和特征是完全或者主要由于地理环境包括自然因素和人为的因素所造成的。"
原产地名称可以由有关缔约国国家主管当局向日内瓦WIPO国际局申请注册。与此同时,通知缔约国。缔约国在一年内提不出不予保护的理由时,只要这种经国际注册的原产地名称在的属国继续受到保护,则所有缔约国都必须加以保护。
国际上对于原产地名称的保护有几种做法:一种是注册保护;一种是不注册也予以保护;还有一种是注册和使用都给予保护。在美国,原产地名称或者地理标志可以作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注册保护。原产地名称的权利一般不属于一个企业所有,而是属于一个地区所有。在一些国家,原产地名称由一个民间团体进行管理,凡是符合一定标准的商品,就可以申请使用与其相联系的原产地名称。可是,在美国,原产地名称或者地理标志作为商标注册时,不论其作为私权还是作为公权,都可以注册,都同样受到保护。
原产地名称的概念是里斯本协定中使用的概念,在TRIPS中这个概念被地理标志所代替。里斯地协定成员国有以下19个国家,她们是:阿尔及利亚、保加利亚、布基纳法索、刚果、哥斯达黎加、古巴、捷克共和国、法国、加蓬、海地、匈牙利、以色列、意大利、墨西哥、葡萄牙、斯洛伐克、多哥、突尼斯、南斯拉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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