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动产,合同+交付之后,物权发生变动,此时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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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2 | 2013-8-1 15:58: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你好,你的问题其实是个假问题,怎么说呢? 举个例子A将物品出售给B,有合同且B取得占有,此时A又将物品许诺出售给C,C不知情并支付了对价,此时C能否以善意第三人的理由追及物品?答案是;C根本不可能构成善意第三人。原因是:虽然A对C确实是无权处分,C确实善意而且支付了对价,但是C缺乏善意第三人最关键的一个:取得动产的占有和不动产的登记。物品既然已经被B占有,C如何取得占有呢?所以C不是善意第三人。另外一个从法理的角度,A和B之间是物权处分关系,B是物权人,A和C是合同关系,是债权关系。债权关系是无法对抗物权的,这是显而易见的。所以C只能就合同缔约过失或者合同欺诈向A追究违约或者缔约过失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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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3-8-1 15:58:12 | 显示全部楼层
善意第三人,即:该第三人不知道法律关系双方的真实情况,通常是指合法交易中,不知情的,已经办理了登记的权利人。--你说个案例吧,即便是假设的案例。。。暂时想不通怎么会出现这个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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