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管理人和清算组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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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2 | 2012-11-4 21:15: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我国,根据1986年的《企业破产法(试行)》,破产程序中的管理人称为“清算组”,而2006年《企业破产法》施行后,改称为“管理人”。破产管理人和清算组的区别主要在于成员组成、资格要求、法律责任等方面。第一,成员组成: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而清算组成员由人民法院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第二,资格要求:《企业破产法》中规定担任中介机构中的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必须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职业资格,而《企业破产法(试行)》却没有对清算组成员做出积极或消极条件的规定。第三,法律责任:管理人对其在破产程序中的行为需承担法律责任。而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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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2-11-4 21:15:12 | 显示全部楼层
司法实践各地有一定差异,但一般来说,目前的实践破产管理人基本上都是法院在管理人数据库中选定指定,如果是中介机构,一般就由中介机构担任管理人,而如果是个人(目前实践似乎比较少),那一般会由该个人管理人牵头组织一个清算组去处理破产事务。清算组更多的出现在进入破产程序前的强制清算程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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