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是否属于可撤销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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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3 | 2012-11-4 14:18: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可撤销合同规定在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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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2-11-4 14:18:20 | 显示全部楼层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是违法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可撤销的合同: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 2、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合同。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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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2-11-4 14:18:20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法律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从一开始就是“无效的”,没有法律效力,不用撤销,因为它产生那天起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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