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举个例子说明:债权为他人质权的标的,为保护质权人利益,不使债权因混同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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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1 | 2013-8-25 16:34: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你好。【关系图】债务人【丙】——————(债权人)【甲】债务人————【乙】债权人(第三人) 【例】甲欠乙10万元,为担保该债权的清偿,甲以其对丙的13万元债权向乙设定质权。甲、丙是父子关系。后丙死亡,遗产由甲继承。甲的债权与乙的债务混同。如果允许债权因混同而消灭,那么甲对丙的债权只有3万。相应的质权标的也变成3万,对第三人乙来说是非常不利的。因此,为保护质权人利益,不使债权因混同而消灭。 【满意请采纳哦。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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