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遗失时,必须取得原签发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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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2 | 2016-8-1 00:38: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根据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外来的原始凭证遗失,应当由原开出单位出具证明,证明经济业务的内容、原始凭证的号码、金额,证明必须加盖原开出凭证单位的公章。然后由接受凭证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办理批准手续,手续齐全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不是经办单位,是接收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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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6-8-1 00:38:40 | 显示全部楼层
错的地方有两句,第一不是必须,有无法取得的情况,比如火车票,由当事人写明情况,再有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代替原始凭证。第二,我们要知道原话是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单位负责人批准。这其中是只要有两个就可以,会计机构负责人(财务部经理),或会计主管人员(如果没有财务部那就是会计的一把手)和单位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批准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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