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在公司工作一直没有签合同的话,2010年3月起11个月的双倍工资,到2011年3月以后就不能再要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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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1 | 2013-8-29 09:36: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这里所指的是工资,尽管带有惩罚性质。这个工资是以你的月平均工资计算的。如果要算权利侵害开始的时间,应当自超过一个月满一年的当日起算,即2011年3月起算。《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但是,除了时效中止的情形以外,还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这里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还有一点需要注意,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自满一年之日的当日起视为与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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