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基本权利和公民道德冲突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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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1 | 2013-8-31 21:44: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995年12月,浙江医科大学作出一项决定,从1996年起该学校不招收吸烟学生,其理由是:吸烟是当今世界公认的三大不良生活习惯之一,为保护公共洁净环境和人类健康,应该积极提倡不吸烟,而培养健康卫士的医学院更应该带头。这一消息被国内几家有影响的文摘报纸转摘。在此后的1996年初在北京召开的第10届世界烟草和健康大会组委会上,大会发出了《在全国医学院校开展禁烟活动的倡议》,倡议从1996年开始医学院校不再招收吸烟的学生。 作出上述决定的决策者可能并没有意识到,虽然这一决定的愿望是良好的,积极提倡不吸烟的理由也是充分的,但是这一决定的实质性内容――不招收吸烟的学生,却是与宪法赋予公民的受教育权和平等权相违背的。它仅以吸烟这一不良生活习惯为由而剥夺了这一类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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