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条例》哪年颁布的?哪年修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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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2 | 2013-9-1 12:08: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07年修订一次2009年有一次高院的司法解释: 一、将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删除第十条第二款。 二、将第十一条修改为: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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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3-9-1 12:08:01 | 显示全部楼层
1、《物业管理条例》已经2003年5月28日国务院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二00三年六月八日颁布。合计70条。2、但是后来做了修改。《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已经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2016年3月1日施行。根据决定第三十五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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