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诉法对逮捕的条件作了修改,实施过程中如何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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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2 | 2012-11-13 19:52: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逮捕在我国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体系中,是最严厉和最有效的 一种。它不仅意味着被逮捕人的人身自由受到最严格的限制,而且法律允许对其进行较长时间的羁押,因此,正确适用之,可以有效地发挥它在刑事诉讼中打击犯罪,保护人权的应有作用;用得不好,则会侵犯公民的基本人权,背离刑事诉讼法的宗旨和任 务。依据《刑事诉讼法》第 60 条的规定,“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所以,一般认为,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同时具备三项条件:第一,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 第二,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第三,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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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2-11-13 19:52:25 | 显示全部楼层
针对审查逮捕工作实践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修改后刑诉法结合了多年司法经验,也吸收了国外的一些刑罚理念,既巩固了已有的逮捕制度改革成果,也推动了逮捕制度的逐步完善。一是逮捕条件细化。修改后刑诉法第79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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