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题呢?我认为应该主张王先生,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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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1 | 2012-11-17 16:49: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法院应支持王先生的主张。因为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2、我认为商场张贴海报的行为属于要约。因为商场本身的性质决定了他所针对的客人是不特定的,在商场的海报中没有特殊注明产品范围的,可以推定商场的所有商标均在买一送一的范围内,而关于产品的价格因为商场均属于明码标价,是可以确定的,符合要约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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