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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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3 | 2012-10-27 23:48: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分析一下,进项税的计算应该不会有问题,为6.8+0.85=7.65销项税 15.3产品入股未提供成本利润率及售价,无法计算,如要计算,你自己估一下吧增值税应按照本公司同期同类商品的市场价计提缴纳增值税,没有同类产品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提增值税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销售汽车也要区分,见财税[2008]170号规定:
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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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2-10-27 23:48:11 | 显示全部楼层
1.进项:6.8 万2.进项:0.85 万3.销项:15.3 万4.将自产产品用于投资,视同销售;按同类产品售价计算,没有同类产品的按(成本+利润)计算。这里既没有同类产品售价,又没有利润额。由税局核定,假定是20万元。20*17%=3.4 万5.小轿车不能抵扣进项,按4%减半征收增值税:220480/(1+4%)*4%/2/1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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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2-10-27 23:48:11 | 显示全部楼层
(1)进项税=6.8万(2)进项税=8500元(3)销项税=15.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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