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人不得就同一物设定几个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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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1 | 2012-11-12 19:58: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同一抵押物上设定多个抵押权,《担保法》第五十四条作了明确规定,具体可按如下原则处理:1.抵押合同登记生效的,按抵押物登记生效后的先后顺序受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受偿;2.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该抵押物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担保法实施前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解释》第五十一条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超出其抵押价值的,超出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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