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计利润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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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2 | 2013-9-3 19:25: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根据《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99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据实分季(或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对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利润额,计入利润总额预缴,开发产品完工、结算计税成本后按照实际利润再行调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按预售收入计算的毛利额扣除相应的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后的余额,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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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3-9-3 19:25:44 | 显示全部楼层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售阶段,确认的预售收入,根据税法的规定的“预计毛利率”计算出的预计毛利作为纳税调增汁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与其他应纳税所得额一并可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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