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有争议,公司不发工资属于恶意欠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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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3 | 2009-8-31 17:04: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不属于。理由如下:1、未达成调解协议,双方无履行义务。2、未接受调解的员工,应通过仲裁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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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09-8-31 17:04:15 | 显示全部楼层
仅就公司发给接受调解的,却不发给不接受的这一行为,不属于恶意欠薪。理由如下:1、仲裁结果由于公司提出诉讼而等待法院的确认。在此之前公司没有法定的强制给付义务。2、民事诉讼中,调解是每一个当事人的权利,每一个人都有自主权决定是否与公司达成调解,公司亦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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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09-8-31 17:04:15 | 显示全部楼层
属于。调解的前提是双方自愿,协商一致。双方有权不接受调解,继续进行诉讼程序,判决怎么样就是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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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09-8-31 17:04:15 | 显示全部楼层
属于,用人单位克扣员工工资,员工可以去劳动仲裁委员会要求给予经济补偿,也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劳动法》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具有法律效力,照裁决结果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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