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关于鱼塘、树苗的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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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0 | 2009-8-31 16:56: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二十七条 征用土地,用地单位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 征用基本农田(园地、鱼塘、藕塘视同基本农田)的,按照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倍补偿;(三)征用牧场、草地的,按照该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七倍补偿; (四)征用林地的,按照有关规定补偿; (五)征用宅基地的,按照邻近耕地的补偿标准补偿; (六)征用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的,按照该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全村耕地平均年产值的三至六倍补偿; (七)征用集体打谷场、晒场等生产用地,按照原土地类别补偿标准补偿。 第二十八条 征用土地,用地单位按下列标准支付安置补助费; (一)征用基本农田(园地、鱼塘、藕塘视同基本农田)的,按照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五至六倍补助; (二)征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的,按照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五倍补助; (三)征用牧场、草地的,可按该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倍补助; (四)征用林地的,按有关规定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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