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在重庆受伤打工者的无奈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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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0 | 2021-1-26 11:30: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大家好!万分感谢你们阅读我的诉求和事件的基本情况,在此我表示深深的感谢。现将我的诉求和整个事件的基本情况阐述如下,恳请你们为我做主,也为我们弱势群体做主。
  一、基本诉求
  1、恳请政府能督促重庆中飞商贸有限公司北滨路商场尽快将所用的治疗费和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补偿我,因治疗花费了大笔资金,确实现在无法生活下去了。
  2、恳请政府能够客观公正保障我的合法权益,为劳动者做主。
  3、恳请政府能够依法加强对重庆中飞商贸有限公司北滨路商场进行安全监督,对该公司违法行为予以调查处理。
  4、恳请政府对重庆中飞商贸有限公司北滨路商场歪曲事实,逃避法律责任的行为予以调查并进行处理。
  二、事件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双方基本情况
  受伤人:李小宏,男,34岁,四川人,焊工证:T511023197904049171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特种作业。
  公司名称:重庆中飞商贸有限公司北滨路商场,住所:重庆市江北区北滨一路368号二、三、四(部分),工商注册号: 50010530002303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戴勇 。
  (二)受伤基本情况
  2011年11月12日9:30左右在江北区北滨路368号金源时代购物广场3楼(重庆中飞商贸有限公司北滨路商场香水玫瑰品牌中心)上班,在进行行架氧气切割时,因行架突然坠落撞击李小宏站立的移动脚手架,移动脚手架被撞倒,李小宏从移动脚手架上(约3米高)摔倒在地上,头部着地,焊枪掉落在李小宏的手臂上导致烧伤。当时一同上班的工友阳世同通知了防损部经理陈强,由陈强、阳世同和保安一起将李小宏通过120送到重庆市江北中医院进行救治,入院时支付了4000元药费和检查费,经医生孟烈诊断后定为:1、中型颅脑损伤,左颞叶脑挫裂伤。2、右髂骨骨折。3:右前臂烧伤(2%深2度)4:多处软组织挫伤。当时入院时李小宏处于失忆状态。
  (三)治疗基本情况
  在重庆市江北中医院治疗了37天,在这37天中,家属无数次打电话与公司领导沟通,才得以断断续续治疗,期间因钱不够院方多次实施停药行为。现将公司到江北中医院缴费情况汇报如下:2011年11月12日,陈强来医院缴纳医药费4000元;2011年11月14日,陈强等人来医院缴纳医药费3900元;2011年11月17日,财务部徐春晓经理来医院缴纳医药费3000元(当天还发了10月份工资4000元由李小宏家属签字接收);2011年11月18号,公司保安来医院缴纳医药费5000元;2011年11月21日,公司保安来医院缴纳医药费3600元;2011年11月23号,公司保安来医院缴纳医药费3600元;2011年11月25号,公司保安来医院缴纳医药费5000元;2011年11月28号 ,公司保安来医院缴纳医药费3600元;2011年11月29日,公司人事部王鸿经理、陈强和徐春晓经理前来看望;2011年11月30号保安组长来医院缴纳医药费3600元;2011年12月4日,自己垫付2000元;2011年12月5日,李小宏带家属去公司要医药费,并有一些录音,拿到医药费3000元,公司领导开车送李小宏及家属回医院;2011年12月9日,公司人员肖远胜来医院缴纳医药费5000元。从此以后公司一直没有付医药费了,李小宏家属垫付了:1115.64元。
  因江北中医院无植皮手术能力,经主治医生建议转至西南医院继续治疗烧伤,进行植皮手术。2011年12月19日转入西南医院继续治疗,准备植皮手术。入院诊断:1.右上肢火焰烧伤后残余创面2%;2、左颞叶脑挫伤;3、右髂骨骨折。经过植皮手术后25后(2012年1月13日)出院,自己垫付费用:39687.9元。公司一直不管,在西南医院住院期间,公司没有任何人来看望并缴纳医药费,家属多次打电话,公司一直不理睬。由于左颞叶脑挫伤,医生告知有创伤性癫痫的可能性比较大,请家属时刻注意其病情的发展情况。
  (三)工伤认定及伤残鉴定基本情况
  经过重庆市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鉴定和审批,2012年2月27对李小宏因工受伤做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可李小宏的受伤是工伤。经过重庆市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鉴定和审批,2012年6月6号拿到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伤残9级。
  三、公司的无耻行为
  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但该公司缴纳部分医药费后就一直不问不管,导致治疗延误。
  2、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该公司没有为李小宏购买工伤保险费,但一直欺骗说购买了工伤保险费。
  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该公司一直不支付治疗费用1115.64元+39687.9元=40803.54元。
  4、最让人难以理解的是,该公司还申请行政复议,无耻的说与李小宏签定的劳动合同不属实,公司无耻的说劳动合同上面盖的章,他们说公司没有这种章。我们弱势群体真的不知道该如何办了,这个无耻的公司采用这种无耻的手段为自己辩解逃脱法律责任,难道政府部门任由其践踏劳动者的尊严。
  5、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该公司不但不积极上报工伤认定,反而还歪曲事实,不承认与李小宏的劳动关系,这种企图逃脱法律责任的行为,政府应该管一管,不要让这种无耻的行为得逞。
  6、李小宏在进行工伤认定的过程中,无耻公司还委派律师与李小宏沟通说大家可以私下协商。
  四、最后说几句
  1、以上涉及到的人名和事情经过均全部属实,我敢人头担保,绝没有半点假话。
  2、大家都知道重庆中飞集团在重庆涉及的行业很广,实力很强,希望政府不要偏袒这种企业,注册上千万的大企业,居然要歪曲事实,逃避法律责任,一定要为老百姓做主。
  3、希望政府领导能够切实以人为本的原则,为我们弱势群体做主,作为我们来说也不会多要这种无耻公司的一分钱,按照治疗费用和国家法定规定和依据进行补偿,目前我自己已经垫付了4万多,又是伤残九级,而且癫痫偶尔发展,让我生活很痛苦,是在无法生活下去了,真的希望能够早点拿到应该得到的钱,改善目前的基本生活。
  4、上面提到的工友阳世同,这个人很狡猾的,因为其儿子就为公司的一个经理在开车,我们多次联系阳世同作人证,均无果,手机一直无法接通。该人先前也多次打电话给我们要求我们不要乱去告,说就这样就算了。
  5、我的确走投无路了,只有求求你们为我解决实际问题了,感谢政府领导的大恩大德,能够为我做主,万分感谢。祝好人有好报!
  五、以上提到的相关人的名字和联系方式以及职务情况
  1、重庆中飞商贸有限公司北滨路商场人事部经理.王鸿,手机号码13677696628
  2、重庆中飞商贸有限公司北滨路商场财务部经理徐春晓.,手机号码13350361076
  3、重庆中飞商贸有限公司北滨路商场防损部经理陈强,手机号码13678404885
  4、工友阳世同,手机号码15123196170
  5、江北中医院医生孟烈,手机号码13896108181
  6、重庆中飞商贸有限公司北滨路商场总经理沈玉华,手机号码13983006648.
  诉求人:李小宏
  电话:15902321950
  李小宏家属宋文容:18696795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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