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依法依规查处衡东县蓬源鸿达矿业有限公司强行占用我等的责任山并炸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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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0 | 2021-1-26 12:58: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尊敬的上级领导
  我名王大荣。男,汉族,现年45岁,系衡东县甘溪镇东岗山村三组居民,自2007年蓬源鸿达矿业有限公司建矿后,我村组户的责任田在矿区脚下,责任山在矿区顶上,山、田未征收,田受污染不能耕种,饮水水源因开矿,矿洞低下缺少水源并污染,2010年就开始与矿部进行交涉,并发生多次纠纷,矿部总经理李足民说:“矿产资源是属国家的,山面未动你们的,如损毁了你们的山,随你们要多少钱,2013年蓬源鸿达矿业有限公司未通知我等,未与我等协商,未征收我等之责任山,就强行占用挖开炸塌我等的责任山(有照片为证)。
  2014年1月26日,我、我村组组长及其村民去山上察看塌陷区,并与矿部交涉,矿负责人康应生说:“快过年了,承诺过完年于2014年2月8日左右结你们一个交待。
  2014年2月16日,我等又到矿部(其中有邻村松塘村民有同样问题)到矿部交涉未果,矿部负责人曾长庚,甘溪镇副镇长皮爱民到场劝说,因松塘村人多,矿部就拿2万元给他们作保证金,答复2月23日解决,我村只有我,刘建军2人他们不当作回事,最后经我2人一再要求,他们就随便写了一张纸条承诺2月23日 解决(有纸条原件为证)
  2014年2月23日矿部要求我们到松塘村部一起参与解决会,会议2小时左右,无任何结论不了而散,又说2月25日由县相关领导来处理。
  2014年3月4日县国土局到矿部大致询问情况。
  2014 年3月4日县国土局来矿部,要求矿部出示征地范围资料,矿部康应生说:他刚来不久,管资料的人没有来上班,最后国土局工作人员由我带到塌陷区查看,当时也没明显答复。
  2014年3月12日我呈送报告到甘溪镇,镇长说,会呈报县政府,要我们等结果。
  2014年3月13日我呈送报告到县政府信访局。
  2014年3月16日我与村其地村民及松墉村民再次找到矿部问其答复,无人回应。
  2014年3月18日县国土局镇领导到场劝说,你们要相信党和政府一定会给你们解决。
  2014年3月19日,矿部恐吓说如9点前不离开就抓人,下午县国土局,镇书记到场并承诺一个月内彻里解决好一切问题。
  因听从党和政府的话,一起在等待政府的处理消息,于2014年3月22日去镇政府打听消息,镇领导回复我等,因时间忙,3月22日帮你们去解决,3月22日我等村民等了一天无一人影,最后再去问镇政府回复是明天一定去。
  2014年3月23日又先到镇政府问,回复是今天又没时间,明天一定去。
  2014年3月24日在矿部等到9点30分县国土局来了莫局、余主任、镇副镇长皮爱民,国土局余主任拿出塌陷区指界征地图给我们看,告知亩数、钱数,要我们签字,自己去分,我等提出抗议,蓬源鸿达公司地未征,未协商我等责任山主就强行占用炸挖塌,所损毁面积不只这么小,连其它赔偿金都没有,经累次找政府我等无数次的奔波,才想以最低国家价标来征得塌陷区,最后无准确答复就扬车面去。
  为此可怜我等如同没爹娘的流浪乞儿,风餐露宿,四处奔走,在乞讨的过程中他们想施弃就施弃,要我们来就来去就去。至今我等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应有的维护和解决,我认为: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其他形式非法占有转让土地,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二、根据国家相关政策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四十二条“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它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等规定,如要征收土地,除按法定程序办理外,还必须给予足额补偿”。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综上所述,蓬源鸿达公司属于典型的无诚信,软拉硬拖霸道,这是严重违法侵权行为,我等有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权获得相应的合法经济补偿,蓬源鸿达矿业有限公司应依法赔偿并给予我等艰难维权所担误的误工费和损失,作为无钱无势的平民百姓,今天我是上天无路,入地无门,唯有向上级领导汇报,恳求政府为民主持公道正义。
  此呈敬礼!

  报告请求人:衡东县甘溪镇东岗山3组王大荣
  身份证号码: 430424196912277433

  联系电话:15211816598

  2014年4月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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