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访八年无果,谁是我冤案的幕后黑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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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2 | 2021-1-26 12:58: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错案不究,天理不容,冤屈不伸,
    民心不顺,社会不安,和谐难求!
    
     我叫陈雷,男,38岁,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住安徽省界首市中原东路供销社家属院。身份证号码:342129197207054453,手机:13965729638。我于2003年10月6日因被安徽省界首市公安局干警陈安的徇私枉法、捏造证据以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界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界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04年4月20日经界首市法院审理判决无罪释放([2004]界刑初字第44号)。出狱后,我向界首市人民检察院控告界首市公安局城关刑警中队干警陈安对我徇私枉法、刑讯逼供一案,已有八年之久,控告人陈雷多次到市人大、纪检委、检察院等部门反映此案未果;我又于2010年10月22日向界首市人民检察院、阜阳市人民检察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安徽省政法委再次控告陈安,自2010年10月22日至今,又过去了六个多月,我去界首市检察院不下于100次,无论老百姓怎样的哭天抢地的控告,至今无人对他查处,他们相互推诿,搪塞了事。2011年2月15日,安徽省界首市公安局以不属于管辖范围为由,并且在相关文件【界公信201109号】中歪曲了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阜刑终字第157号)认定的事实真相,再一次拒绝了我的信访请求。2011年5月4日,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对我提供的事实证据不予采纳,不给予立案查处,有意包庇违法干警。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冒天下之大不韪,视民意为纸簿,看大众为草芥,在本案中他们已丧失了最基本的公立性,天理难容!八年来我和我的家人每时每刻都在承受着巨大的痛苦和煎熬,我的多次控告和反映都石沉大海,公安和检察机关给尽了我太多的冷漠和白眼,有苦无处诉,有冤无处喊。这个冤案对于我们的家庭真是灭顶之灾,我这个家中顶梁柱被人诬告入狱,上有60多岁的老母老父,一夜急白了头,下有三岁幼子,用惊恐的目光看着大人,问爸爸在哪里,他要爸爸回来。
  
    陈安身为界首市公安局的刑侦人员,又系城关中队探长,在其本中队警员与他人发生争议时,依法应当自行回避然而,在明知我没有犯罪事实的情况下,为徇私情,无视国家法律,刑讯逼供,枉法办案,故意指使他人出具我有罪的证据材料,并据此对我刑事拘留,报检察院批捕,予以羁押,长达6个多月,意图使无罪的我受到刑事处罚,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九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构成徇私枉法罪、刑讯逼供罪。6个多月的刑期,造成了我家破人亡的局面,198天蕴含着太多的无奈与悲凉。面对这样一个赤裸裸的恶徒陈安,无人敢管,无人查处,在法律日益健全的今天,在事实已非常清楚的情况下我控告陈安八年之久,被控告人陈安仍逍遥法外,让人感到心寒,这难道不也是社会的悲哀吗?这种警察中的败类一日不除,中国依法治国就永远是一句空话!中国构建和谐社会就永远不可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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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26 12:58:59 | 显示全部楼层
正在走群众路线中存在的漏洞
  尊敬的中共中央
您好:请关注!
  我叫高国众,中共党员,住河南省平顶山市郏县茨芭镇干河村,身份证号码:410425196212280511.
  2013年9月4日,我向中央走群众路线督导组举报控告郏县公安局故意“伪造证据”,改变抢劫一案,提出5个问题,出具7个证据,要求郏县检察院依法确认的要求。督导组针对我信访人高国众控告的诉求依法督办,到平顶山市政法委指派两位政法干部来到郏县(一位是副书记张全营,另一位是科长刘英),在郏县政法委副书记金陆军和付利的陪同下,过问我的案件实话实说的事实对话如下:
  2013年11月6日,上午9:30分,我同着市政法委副书记张全营和县两位领导,把控告材料、证据,共45页,递交给市政法委刘英科长的手中,刘科长大略一看,刘科长说:“说说你的诉求”。我就向在位的领导反映案件的诉求,控告郏县公安局故意“伪造证据”,改变抢劫性质一案的5个问题,7个证据,要求郏县检察院依法确认,刘英科长说:“伪造证据”,改变抢劫性质,这是两个概念。我回答:刘科长你说的很对,这就是两个概念。如“伪造证据”成立,就是改变了抢劫性质。
  我接着说依法确认的诉求,“第一个问题”。刘英科长说:“不对,说说你的案情经过。”我回答:刘科长那是三级终结的治安案件“殴打他人”一案,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1号《信访条例》第35条之规定第三款项: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如我高国众仍然以三级终结的治安案件“殴打他人”一案,提出投诉的,那就是无理取闹,就是自寻死路,拘留,劳教,判刑,刘科长我高国众不再回答你。
  县政法委付利说:国众说的三级终结的案件“殴打他人”一案和“伪造证据”一案,不是一个法律诉求。
  刘英科长从我所提供的控告材料、证据中拿出郏县检察院2010年1月25日作出郏检访答【2010】2号答复通知书说:郏县检察院已给了你答复。我回答:不错,可郏县检察院作出【2010】2号答复通知书,没有针对我控告郏县公安局故意“伪造证据”,改变抢劫性质一案,提出的5个问题,7个证据依法确认。但郏县检察院故意避开我的实际诉求,所答非所问,已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刘科长你再看看,该答复通知书中。二、告知事项:如对本答复不服,可以在接到本答复次日起30日内向本院提出意见。刘科长我在指定的时间内,我依法针对郏检访答【2010】2号答复通知书,提出了控告意见,现至今郏县检察院长期超过法定程序,就是不给确认结果。
  刘科长,我高国众有受法律保护的权益,我走程序四年走不出河南郏县检察院。
  刘英科长同意让我继续说控告郏县公安局故意“伪造证据”一案,提出的5个问题、出具7个证据,要求郏县检察院依法确认的诉求。同时,刘英科长对我回答如下的五个问题、七个证据又做了笔录。
  第一个问题:郏县公安局1999年5月21日-1999年6月18日作出两个(99)第1号答复通知书,相隔时间28天,有三个答复造假内容,这不是故意“伪造证据”,改变抢劫性质是什么?(附证据1、2、3)。
  第二个问题:郏县公安局茨芭派出所长周国民、李铁锋在东升酒家吃饭用饭店的菜单纸上,写了几句话,就非法拘禁了我中共党员高国众31天,他们的所作所为已构成了,刑法第238条之规定,罪名:非法拘禁罪,这不是故意“伪造证据”,改变抢劫性质,打击报复是什么?(附证据4)。
  第三个问题:郏县公安局1999年5月21日作出(99)第1号答复通知书中,说我高国众在1999年2月1日控告时占杰。我在1999年2月1日根本就没有控告过时占杰,有中共郏县政法委员会督查催办通知书,(99)郏政催字第4号为证。这不是故意“伪造证据”,改变抢劫性质是什么?(附证据1、5)。
  第四个问题:郏县公安局1999年5月11日关于高国众上访一案的调查处理报告中已按“寻衅滋事”立案。可郏县公安局为什么在1999年5月21日作出(99)第1号答复通知书中没有按“寻衅滋事”立案,这一结果呢?这不是故意“伪造证据”,改变抢劫性质,隐瞒谎报是什么?(附证据6、1)
  第五个问题:郏县公安局1999年5月11日,关于高国众上访一案的调查处理报告中,说我高国众反眏石小伟抢走一千多元现金,查无实据,无法认定。可郏县公安局1999年5月11日的调查处理报告以前为什么不去取证?到1999年7月1日去取证,难道说:这就叫查无实据,无法认定。这不是故意“伪造证据”,改变抢劫性质是什么?(附证据6、7)。
  对控告郏县公安局故意“伪造证据”一案的5个问题、7个证据,要求郏县检察院依法确认的诉求完毕后,我高国众双手抱拳感谢市政法委两位领导在百忙之中过问我高国众的案件,使我非常感动,泪流满面!
  我等待依法针对我高国众所控告的诉求依法确认。
  等待依法确认的结论却度日如年,等到的是刘英科长说,不能告诉我,让我找县政法委,可我高国众在2013年11月6日向市政法委副书记张全营和科长刘英及县政法委两位领导反映的事实壹加壹等于贰,可郏县检察院韩振峰上报的却是壹加壹等于壹,市政法委两位领导也说壹加壹就是等于壹。
  示问:壹加壹等于贰的真理到哪里去找?小学一年级的学生都知道壹加壹等于贰,怎么到了这些国家公职干部的口中就是壹加壹等于壹了呢?我也不知道河南省政法委和中央走群众路线督导组那里的结论到底是壹加壹等于几?
  敬请广大的网民朋友评论。谢谢!
  呈上
  举报人: 高国众
  电 话: 13569595908
  2013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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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26 12:58:59 | 显示全部楼层
有多少信访有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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