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涉刑家暴紧急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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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0 | 2021-1-26 02:06: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人和犯罪嫌疑人,也是我的丈夫于结婚四年多。
  在2018年1月22日晚20:20分,本人与犯罪嫌疑人在家里(欧亚大道与浐河东路交汇处恒大御景小区)发生口角,本是家庭琐事,没想到吴超竟然动手殴打本人,然后犯罪嫌疑人情绪失控,不断骂道:“我杀了你!”,接着冲入厨房拿起菜刀想砍死本人,被本人躲开夺下来后,扔到楼道(这把刀在案发后被广运潭作为证据取走)。
  接着,犯罪嫌疑人又拿起用实木茶海连续数次砸向本人头部(前脑),导致头部两道伤口大面积流血(一道5cm,一道4cm)。这时候本人被打后大出血,想报警,但是血流太多在手机上,没法解锁,情急之下跑到楼道,大喊:“救命啊杀人了”,被听到砸东西和争吵的声音而开门的邻居收留并报警。
  由于伤情严重,本人拨打120后被送到北环医院实施缝合手术,并住院至今。根据该医院景锲医生于1月23日出具的《诊断证明书》,清楚写明:“1. 创伤性颅脑损伤,额部皮裂伤;2. 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处理意见是“住院治疗”。
  此外该医院在1月22日的专科检查中写明:“前额部可见两处分别为4CM,5CM的皮肤挫裂伤,深及筋膜层。”从这里可以看出,两处伤口深入骨头,不仅
  注定破相伤疤,更有颅骨损伤。
  犯罪嫌疑人涉及的罪行:
  本人认为,犯罪嫌疑人涉嫌刑事犯罪,理应被绳之于法。
  1、涉嫌故意杀人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本人们离婚后,犯罪嫌疑人言语中已经表明意图杀害本人,结果未遂,但已经本人打伤,伤情严重。
  本人认为,故意杀人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生命权利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实际被杀,不管杀人行为处于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等哪个阶段,都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
  2、涉嫌故意伤害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
  此外根据轻伤鉴定标准:第十四条 面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3.5 厘米 (儿童达 3厘米),或者创口累计长度达5厘米(儿童达4厘米)或者颌面部穿透创。
  本人认为,犯罪嫌疑人致使本人的前额部可见两处分别为4CM,5CM的皮肤挫裂伤,深及筋膜层,这个程度已经达到了故意伤害罪的立案标准。
  本人的请求:
  本人没有想到的是这个已经达到了故意伤害罪的立案标准的案件,在辖区的广运潭派出所竟然遇到了不作为。
  在2018年1月22日案发后至今,犯罪嫌疑人本应第一时间被羁押,可是该派出所未采取任何羁押措施,致使犯罪嫌疑人一直逍遥法外,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在2018年1月22日案发5日后才录笔录,案发后的长时间内该所办案民警一直未给本人录制笔录,而认为这可能是一起“家事纠纷”。在本人向省妇联反映后,该所民警王宝柱才于1月25日来到医院录制笔录。
  在2018年1月22日案发后至今,该所也未开具伤情鉴定的委托书,导致本人在案发后的数日都没有办法进行法医鉴定,自然没有办法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众所周知,法医鉴定应该第一时间进行,否则伤口都被处理、甚至在康复中,怎么进行法医鉴定?即使进行了鉴定,这种鉴定是有利于查清案情、惩罚犯罪嫌疑人,还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损害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和国家刑事法律的尊严?
  公安人员应当遵守国家的哪些法律法规?申请人摘抄如下: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造成案件难以审结、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依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追究办案人员和主管领导的执法过错责任。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可是案发至今该派出所都未采取正常的办案程序,也未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
  作为一个已经被丈夫重伤、刚做过手术且在住院期间的受害者,在遇到公安机关未依法及时启动刑事程序,感到无助,因此本人现向社会求助,恳求大家帮助和监督公安机关启动相关程序,并立即启动鉴定伤情追究责任人刑事责任,以保障本人的人身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以及全体陕西妇女的人身安全。
  如果这种已经涉刑的家暴都不予立案、都不管,我们的社会怎么能杜绝这种家暴;如果案发到今天,受害者都不能去做法医鉴定,且多次要求无果,这法律是怎么保护妇女儿童的?这已经不是光光是本人一个人受伤的问题,而是全体陕西妇女面对家暴时的保护机制和措施的问题。
  广运潭派出所 电话:83626110
  办案民警:王宝柱,13309118022

  受害人:郭小姐
  电话:1512965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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