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扩散:用个人保管的现金炒股的合法行为,却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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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3 | 2021-1-26 03:24: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这是典型的因执法者不懂法,造成的冤假错案!
  案情: 2009年,安徽省霍山县农机局为谋取领导集体私利,违反《安徽省县级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操作暂行办法》规定,违规收取农户购机款87万余元,这些非法收入的巨额现金,单位领导不敢存入单位公款账户,违反《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违规交付本人临时保管,在本人消费保管期间,本人用该现金进行了个人炒股。(特别强调的是:2009年8月,单位领导随时需要现金,本人已随时且及时给付!)2011年,霍山县法院据此判处挪用公款罪三年!
  司法乱象:用个人保管的现金炒股行为,法律明确规定为合法行为,却被不懂法的法官判刑,是典型的错案、冤案。敬请百度搜索《合同法》第378条释义:“保管人保管货币的,可以返还相同种类、数量的货币,保管其他可替代物的,可以按照约定返还相同种类、品质、数量的物品,在此种情况下,保管合同成立后,原物及其孳息归保管人所有,保管人可使用保管物,并应承担保管物的灭失风险。”结合本案,本人保管的是单位非法现金,是货币,是属于消费保管,法律明确规定:消费保管期间保管人可使用保管物(货币),原物及其孳息归保管人所有,所以本人用保管的非法现金进行个人炒股是合法行为,却被冤判。特别强调的是:本案本人已尽到保管现金的职责,即2009年8月,单位领导随时需要现金,本人已及时给付!
  请问:霍山县人民法院法官,作出判决时你懂消费保管吗?!你能解释清楚《合同法》第378条释义吗?!判处挪用公款罪的法律依据是什么?不敢存入公款账户的非法收入现金,能认定法律上的公款?!如何理解非法挪?!这么简单明了的案件,本人已申诉至县、市级检察院、法院,都被驳回!一个庸才法官的误判,为什么整个司法系统都为之辩解?!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司法乱象,百姓能奈其何?恳请万能网友赐教:如何才能平反昭雪?!并帮助转发,希望公之于众!大家都来评评理!泣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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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26 03:24:43 | 显示全部楼层

  在我年轻的时候,我曾梦想改变这个世界,可当我成熟的时候,我发现,我不能够改变这个世界,于是我将目光缩短一些,那就改变我们国家,可到我暮年的时候,我发现我根本没有能力改变我们国家,于是,我最后的愿望,仅仅是改变我的家庭,可是这也是不可能的,当我躺在床上行将就木的时候,我忽然意识到,如果当初我仅仅是从改变自己开始,也许我就能改变我的家庭,在家人的帮助和鼓励下,也许我就能为我的国家做一点事情,然后谁知的呢,说不定就能改变这个世界,所以,对我们每个人来说,最重要的,是学习如何改变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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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26 03:24:43 | 显示全部楼层
首先要搞清楚谁是保管人,个人认为储户将钱存进银行,银行就是保管人,同理单位或集体募集或存留的资金单位或集体就是保管人,而不是本单位或集体的某一位会计或出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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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26 03:24:43 | 显示全部楼层
@壮士请留步2017 2018-01-02 23:49:04
  首先要搞清楚谁是保管人,个人认为储户将钱存进银行,银行就是保管人,同理单位或集体募集或存留的资金单位或集体就是保管人,而不是本单位或集体的某一位会计或出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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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必须说明: 依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单位的巨额现金必须当天存入银行(单位公款账户),单位出纳仅能保留3-5天的日常开支。本案是87万现金,而且是不敢存入单位公款账户的非法收入!请问:我保管现金的行为,法律上如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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