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东打假内幕:再审中,跪求能依法判决!民事再审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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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0 | 2021-1-26 04:17: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公民,一直以来遵纪守法。然而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当拿起法律的武器讨回公道时,发现世界没有我们普通老百姓想象的哪么美好。
  一个小小的假货维权案子,证据清晰明确,适用的法律条款也清晰明确,可是在初审、二审的官法无视申诉人提供证据,也无审核被告所提供的无效证明材料,完全罔顾事实,枉法裁判,然而给出的判决理由也无任何法律依据。像这样的“人民法官”真不如回家卖红薯。当然本人也相信这几位法官也是“人才,不应该说是天才”,是有能力,但这后面一定有一个精彩的故事,这可能需要纪委去查。中国有句古话,“善有善报,恶有恶报。不是不报,时候未到”。
  此案再审再败,直接写信给全国人大,建议废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有法不依,留有何用?
  再审案号:(2017)粤03民申359号

  民事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二审上诉人):陈X X,男,汉37族,1980年8月25日出生,地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二审被上诉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大兴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四街99号2幢B186室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上诉人不服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民终785号民事判决书之判决,依法提起再审申请。
  请求事项:
  1、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民终785号民事判决书之判决;
  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申请人公开书面道歉;赔偿原告直接经济损失500元;赔偿原告因维权而产生的交通、住宿等费用4000元;赔偿因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给原告造成的其他损失10000元。
  3、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因在被申请人京东商城购物时发现所购商品为假冒伪劣产品,经与被申请人多次协商,但被申请人均不予承认,因此向一审法院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被申请人在已经提供涉案产品销售者的真实名称、工商登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完成了法律规定的网络交易平台应尽义务,因此驳回申请人的诉请。对此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依法提起上诉,在二审中,二审法院认为:“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可知,京东商城销售的产品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商城自营即卖家为被上诉人;一类为其他商家通过京东商城销售产品,则卖家为实际销售者,被上诉人在交易中的角色属于网络交易平台。本案中,被上诉人一审已经提交证据证实本案产品卖家为广州千摆度贸易有限公司,故被上诉人并非买卖合同当事人,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为销售者,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被申请人在已经提供涉案产品销售者的真实名称、工商登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完成了法律规定的网络交易平台应尽义务”,因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此,申请人认为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判决错误,特提起再审申请,理由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首先、在本案中,被申请人认为本案实际商品销售方为“广州千摆度贸易有限公司”,并提交了相关营业执照、地址、联系电话,因认为其提供了“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因此不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但经申请人实地勘查后发现:广州千摆度贸易有限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相关登记中早已列入经营异常名单;同时广州千摆度贸易有限公司早已不在被申请人提交的营业执照地址中办公经营,且被申请人提供的联系电话也属于停机状态,因此被申请人提供的广州千摆度贸易有限公司所有信息皆不真实,根本无法有效联系到广州千摆度贸易有限公司。
  因此,一、二审法院认定的:“被上诉人已提供了涉案产品销售者的真实名称、工商登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完成了法律规定的网络交易平台应尽的义务,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承担买卖合同的买方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是完全罔顾事实,枉法裁判。
  其次、申请人作为京东商城的钻石级VIP客户,至从成为京东商城正式会员以来(累计消费近60万),不论是在京东自营店还是第三方店铺商品,也包括本案涉案的购买行为,被申请人京东商城都会给申请人发送确认邮件,并在邮件中明确承诺:“京东JD.com是专业的综合性网上购物商城。…。京东承诺:所售商品100%正品行货,…”。也就是说,被申请人对每一笔发生在京东商城的购买行为,不论是京东自营还是第三方销售,都明确承诺“所售商品100%正品行货”,即被申请人明确“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被申请人应当履行承诺,履行相应承诺义务。
  第三、二审法院在判决书中认定:“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可知,京东商城销售的产品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商城自营即卖家为被上诉人;一类为其他商家通过京东商城销售产品,则卖家为实际销售者,被上诉人在交易中的角色属于网络交易平台”,即认为京东自营店中销售的商品属于京东商城的销售行为,而在京东商城中第三方店铺销售商品则不属于京东商城的销售行为,京东商城不需要承担任何商品质量责任,而且该种认知属于众所周知的事实。对此,申请人完全不知道二审法院的上述认定依据是什么,也不知道该种认知依据如何成为众所周知的事实。相反,被申请人自身反而确认“京东JD.com是专业的综合性网上购物商城。……。京东承诺:所售商品100%正品行货”。而京东JD.com商城指定的可不仅仅是京东自营商店,指定的更是所有从京东JD.com销售的商品。
  第四、在二审庭审过程中,申请人提交了被申请人的承诺邮件,在邮件中被申请人明确做出了100%正品行货的承诺。同时在庭审过程中,申请人还提交了与被申请人客服的相关通话录音,在通话录音中,被申请人客服人员明确承诺不论是京东自营还是第三方销售都保证正品行货且承担相应责任等,但二审法院却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置之不理,甚至在判决中没有任何体现等,明显偏袒被申请人,侵害申请人合法权益。
  第五、本案在一审过程中被申请人提供授权书(第12页)无效,说明广州千摆度贸易有限公司无在被申请人销售平台的原厂授权。
  本案在一审过程中被申请人提供了相关成品检验报告单(第26页)用以证明涉案产品的品质合格,但在该报告单中产品编号为:G-231R,而申请人收到的涉案产品编号却为:T-321I。且在报告单中,明确标识“仅供珠海米琪尔科技有限公司检查证明使用、他用或者再复印无效”。
  最后、申请人在收到涉案产品发现做工非常粗糙,无防伪标,与www.JD.com页面所提供的产品编号也不一致,有可能是假冒伪劣产品后,第一时间上传报告给被申请人相关客服人员,后又把在其它店铺购买的原装正品(产品编号:G-231R)对比图片、与涉案产品原厂厂家(所购商品中国区唯一合法总代理)电话录音、“龟牌极限蜡怎样鉴别真假_酷知经验”文档被申请人客服人员。但在与被申请人电话沟中,被申请明确知道涉案商品存在严重问题,且无防伪标,不但拒不承认涉案商品存在问题,反要求申请人到原厂开具假货证明,想以提高申请人维权成本,逼申请人放弃维权。并有正式的邮件回复:“您好,已查看订单,此单已有专员核实,业务方已提供检测证明,商品非假货,感谢您对京东商城的支持,谢谢!”,依然未采取任何必要措施。为此被申请人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被申请人全完违背此项全部的条款。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人特依法提起再审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查明事实,判决支持申请人之诉请。
  此致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〇一七年六月一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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